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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法人
www.110.com 2010-07-12 15:26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和的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机关等。它的基本特征在于:

  (1)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对自己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2)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不能进行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商品经济活动,否则应视为超越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违法行为;

  (3)其独立的经费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或国家专项拨款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或专项拨款而另需报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国家机关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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