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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我们还可以做这样的类比推理:如果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厦门市政府有赔偿责任,那么在厦门市政府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之前的年度,厦门市政府也应当发生过此类赔偿,没有购买此类保险的其他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也应当进行赔偿。因为如前所述,购买责任保险,只是把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未使被保险人产生一项新的、本来没有的赔偿责任。显然,厦门市政府、其他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并无赔偿责任。既然没有赔偿责任,也就没必要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转嫁。

  我们还可以说,如果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真的有赔偿责任,也不以每人10万元为限,因为10万元只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项下赔偿限额,只对政府和保险公司有约束力,对受害居民没有约束力。对每个居民需要赔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10万元的由政府自行承担。

  灾害事故发生后,政府有责任对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给予救济或救助。但救济、救助不是赔偿责任。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有限额,在限额以内),救济、救助则根据受救济者、受救助者的实际需要。百万富翁发生20万元的医疗费,并不需要政府救济,下岗女工发生5000元的医疗费,可能需要政府救济,如果要赔偿,那么对富翁也要在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笔者想,厦门市政府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是想为全市居民办一件好事,是想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嫁政府对居民的灾后救济、救助责任,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厦门市的做法是一个创新,但创新必须符合法理和保险原理,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做法,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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