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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民事案禁用法律术语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宣武区法院昨日消息:该院经过一年调研,制定出台了《关于未成年利害关系人民事出庭规则(试行)》,对未成年人出庭的申请、出庭、询问方式及法院的释明义务等具体事项进行规范,以畅通未成年人的意愿表达渠道,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抚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案件。

  《规则》规定,未成年利害关系人本人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未成年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经未成年利害关系人本人同意,未成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参与庭审,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询问。未成年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的确不便直接参与庭审或者参与庭前谈话的,经法庭许可,也可以采用自行提供视听资料的方式表述自己的意愿。

  《规则》要求,与未成年利害关系人进行谈话时,一般应有其人在场;如果未成年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希望法定代理人在场,法庭可以给予许可。法院应当考虑到未成年利害关系人的年龄和接受能力,在向未成年人解释必要的法律程序时,应避免使用晦涩的法律术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确保参与诉讼的未成年利害关系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法庭及双方当事人询问时,应当合理引导未成年利害关系人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未成年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其继续参与庭审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伤害,则法庭可以随时指令案件所涉之未成年利害关系人在庭审过程中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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