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12月14日电(赵杰昌)父母离婚,双胞胎姐妹由谁抚养?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会考虑到父母抚养责任的平等而判定双方各抚养一个。但这样的判决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12月9日,沙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该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程》),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将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和健康成长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2005年,刘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四岁的双胞胎姐妹芊芊和凡凡分别由爸爸和妈妈抚养。2006年,王某因工作繁忙将凡凡交由妈妈刘某照顾至今。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凡凡的抚养关系,但王某坚决不同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让姐妹继续共同生活。"我们觉得孩子们的想法很重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他们特意到幼儿园去找了芊芊和凡凡,两姐妹都说想在一起。同时,还听取了儿童维权机构专家的意见,认为共同生活让两姐妹更活泼开朗,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案件中,因此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视。"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杨飞雪介绍说,该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要将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案件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未成年子女未满7岁,不具有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法院还将委托妇联、共青团等维权机构对未成年子女的生长环境、父母相关情况等进行考察,并填写访视报告,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依据。
何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笔者在该《规程》中看到,法官在诉讼中考虑的因素多达9条,其中第一条即为子女的意愿,另外还包括: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父母的一贯表现、品行以及工作收入状况、文化程度等。
对于此《规程》的出台,市内知名法律专家都持肯定态度,但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杜江涌认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的是未成年人自身的权利关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原则"体现的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更为准确。他建议法院受案范围以家事案件更为合适。"不是不能突破,但突破应当有突破的必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基本权利,法院的干预不能过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表示,《规程》应尽可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同时,村委会、居委会更了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应将其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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