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然存在,“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歧视妇女观念的影响,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当重要的思想根源,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2、社会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相当一部分的执员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不属于政府机关管辖范围,许多基层组织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和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事,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些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暴力的默许。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谴责。
3、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这些规定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致使“禁止家庭暴力”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而我国目前又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4、女性自身素质偏低。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为数不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由于妇女自身的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为由而忍气吞声,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是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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