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仍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使其不仅具有充分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也具有现代司法制度必备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经过30年建设,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司法建设30年的总结,应置于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法治建设的框架下及晚清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及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晚清以来,司法现代化贯穿中国的司法建设,此过程中有三大元素——来自西方的现代司法元素(以形式理性为特征)、源于深厚历史的中国传统司法元素(以行政司法合一及和平解决纠纷为特征)、中国共产党引入的社会主义元素(以“司法为民”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为特征)——相互冲击、影响、交织,构成决定中国司法制度特征和走向的核心力量。中国司法建设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正是三大元素相互融合、合理配置的过程。
恢复与发展 依法治国为方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司法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司法的恢复与重建(1978—1988)、司法改革的初步展开(1989—1998)、司法改革的全面系统推进(1998—2008)。
1978—1988年,中国司法制度迅速恢复并初步发展。该时期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修改《宪法》,颁布《人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重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部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设置铁路运输和海事专门法院;建立刑事、民事审判体系,增设经济审判庭,开始探索行政审判;确立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辩护、人民陪审员、死刑复核等制度;完成对冤假错案的复查纠正;通过持续“严打”结束了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
1989年,法院启动审判方式改革,加强专门法院建设,健全审判机构,强化调解及法官队伍建设。同期,《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出台或修改,大大推进司法建设,为此后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司法改革进入以法院、检察院为中心的全面系统推进阶段。法院改革完善了死刑核准、公开审判、管辖、证据、再审、执行、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未成年人审判、司法管理等制度;检察改革完善了接受人大监督、特约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查逮捕方式、刑事赔偿确认程序、查办职务犯罪内部制约等,建立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制度;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制度改革也相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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