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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建设30年(4)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保障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应在坚持必要保密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司法工作的及时和全面公开,特别需强调完善审务、执行、检务、警务、狱务等公开制度;拓展审判公开的范围,减少旁听限制,推行二审开庭;保障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推进司法民主。适当引入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正当性。特别需强调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使之发挥实效;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合议功能;推动审判委员会的“司法化”、“顾问化”改革;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改革完善举报、投诉、申诉机制;建立完善司法改革方案的民众意见征集、参与决策机制。

  营造和谐司法。和谐司法有助于实现良好的司法效果。特别需强调和谐司法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基础;包括诉讼秩序的和谐,法院内部、法院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及司法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应完善法院调解,实行各种便民措施。

  完善司法体制。完善司法体制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应坚持“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在程序改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克服司法的政治化、行政化、等级化、地方化、商业化、非职业化等弊病,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权威、高效地行使司法权。

  目前,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仍有待解决,司法改革的统一性、配套性还有待加强,司法工作与社会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中国仍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使其不仅具有充分的人民性、普遍的公平性、有效的协调性,也具有现代司法制度必备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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