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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填错出生日期 合同应有效(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4.新《保险法》对该案的影响

  2009年《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普遍适用,被称为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如果本案发生在新《保险法》施行后,那么毫无疑问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

  5.保险法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主张解除合同的,那么法院会适用新《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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