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家住鄞州区的张某有一个8岁的儿子。几年前,他在海曙区买了一处房产,并将儿子的名字写进了房产证。去年,他准备把这处房产卖掉,却遇到了房子无法过户的问题。房产管理部门称,这所房子是他们夫妻和儿子的,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掉。但他的儿子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因此,只有等他儿子年满18岁后,并经儿子同意才能处理这套房子。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称,这几年,“娃娃房主”在不断增长,然而一旦父母出于某种原因需要转让房产,或者想用孩子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都会像张某一样遇到麻烦。
“娃娃房”并非全是为娃娃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对房屋进行登记后,发给房屋产权人的权利证明书,其目的只是为了证明房屋权利人和关于房屋的其他事项。但在实践中,房屋权属证书被“挂靠”了许多登记权利之外的内容。比如城市小学的学区管理制度,学生入学前必须出示房屋权属证书,来证明自己属于该学区。
但是,“娃娃房”的产生,更多的是成年人社会利益冲突所致。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些夫妻感情不太牢固,怕日后劳燕分飞房屋不好分割,于是夫妻双方均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二是这几年关于遗产税的说法一提再提,有些人从“长远角度”考虑,怕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将来要交一笔数目不菲的遗产税才能转移给子女,于是干脆直接把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三是一些人害怕“露富”,使用子女的姓名登记房屋;四是有些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而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在以上几种情况中,未成年人其实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权利人,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房主。
一般来说,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有独立购房的能力。但不可否认,财产的取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譬如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等等。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未成年人接受赠与房产,在办理产权证后,即可获得被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也对未成年人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了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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