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房”锁住了谁的利益
一项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许多父母把自己的房屋登记成“娃娃房”,其实际目的并不是想把房屋赠与给子女,而是基于其他目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推定力和公信力,从登记完成的那一刻起,登记权利人就是推定权利人,任何人或者机关都不得否定其效力。这意味着,不管父母的目的是什么,子女都已经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娃娃房主”的父母可以基于对子女的监护权而对房屋占有、使用甚至收益,但其中最重要的“处分权”却被“锁定”。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的使用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住”的范畴,比如权利人可以用房屋抵押贷款、可以出售转让等等。但是,由于“处分权”的锁定,房屋的这些功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娃娃房主”作为“权利人”并不能真正行使某些“权利”。未成年人虽然具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己能实际处分自己名下的房屋,因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许多事项仍然需要其监护人来完成。
“娃娃房主”的父母不要说将房屋完全登记在子女名下,即便是自己也是共有权人,处分房屋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麻烦。比如在办理抵押时,法律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父母要处置孩子的产权,惟一的办法是以监护人的身份走相关的程序,但这个过程十分复杂。《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等于说,要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出于为未成年人利益考虑”,却是一个含糊的概念。
解决“娃娃房”需完善法律
虽然父母把自己的房屋登记为“娃娃房”的情况属多数,但在实践中也有父母侵犯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情况。《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但仅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一个“书面保证”,显然不足以约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乱处理的行为。而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发生了纠纷,还会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责任推给登记机关,认为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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