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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串岗受伤致残后索赔之争(6)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对此,项林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工伤处理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工伤保险立法,明确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明确处罚措施,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除了规定不参保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外,还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鉴于很多发达国家都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要负刑事责任,可以修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入罪,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简化工伤处理程序,使之更加具有效率,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一是在工伤认定申请上,应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社会现实,可以要求劳动者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查明。二是减少工伤当事双方在工伤处理中提出申请的次数,建立一次申请全面处理的制度,只要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就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一并作出认定和裁决。

  第三,建立先行支付制度。参照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或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等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者或者其亲属申报,在紧急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在短时间内就工伤进行初步认定,然后根据初步认定的情况,决定是否先行垫付抢救医疗费用,初步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不认定的,不垫付费用。

  第四,确立工伤事故补充救济模式。受害人在接受工伤保险给付以后,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差额部分请求赔偿,以弥补工伤保险赔偿偏低的不足,充分、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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