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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中院就劳动争议案件出台意见(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第二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案件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调解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在民事调解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不再执行原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劳动仲裁的诉讼保全和申请执行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在裁判文书中释明有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届满又未续订新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在判决论述部分写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确定至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并判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具体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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