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案例回放
案例一:自愿买卖小产权房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2005年2月,王强所在的榆中县来紫堡乡某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强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强得到两套住房。王强的朋友孙林与王强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于是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当时该房屋的价格为8.2万元。3年后,王强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林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林腾房。
榆中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王强要求确认其与孙林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孙林退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案例二:宅基地不能买卖 乡下购房被判退还
6年前,李良在榆中县和平乡某村购买了一处民宅。6年后,原房主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购房协议无效。榆中县人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的买卖协议确认无效。李良将房屋退还原房主刘某,由刘某退还李良购房款6.3万元。一审宣判后,李良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霞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王兴栋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 张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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