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与实施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除了因为物权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因而物权法即属体系中的基本法、其制定与实施使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体系上进一步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物权法是以有形财产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即是有形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物权法所确立的有形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各项制度,不仅关系到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拟就物权法的有关基本问题及其与主要的不动产即房地产相关的问题向读者作一简要的阐释。
关于物权法的有关基本问题
一物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特征
物权法是以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在:1、相对于而言,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2、相对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这种无形财产权而言,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实际就是指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及动产的权利。3、相对于作为一种请求权而言,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而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则是一种需要借助于债务人的履约方能实现的权利。以房屋买卖为例,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即对开发商享有了合同债权,可以按约请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此时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是一种请求权;在实际获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后,购房人对该商品房即享有了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支配该商品房,此时其对该商品房享有的权利即是一种支配权。反过来说,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则从开始对商品房享有支配权变化为享有商品房价款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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