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李德成律师也表示,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
我国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凡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我国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名人代言,还缺乏相关明确的法规。
追访
侯耀华:“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晚,侯耀华接受记者采访时,未明确表态十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
记者:您是否代言过这十则违法广告?是否被工商处罚?
侯耀华:你说的这些广告我都没什么印象,必须明日核实后再回应。不排除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有个黑芝麻糊的广告,上面居然有我的代言照片,而我从未听说过,更不可能是我拍的广告了。
记者: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您试用过吗?
侯耀华: 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使用这些种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
广告协会副秘书长: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讯 越来越多由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出现,让消费者开始质疑明星、名人的虚假代言行为。11月1日,在广西南宁举办的“品牌代言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点名通报了由侯耀华代言的“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等10种产品的虚假广告。这10种产品广告均不符合相关广告法规,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甚至是物质、精神和身体的损害。代言人是否应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了社会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认为,代言人应当就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从社会公德和对消费者切实负责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很多消费者正是因为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代言人所代言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其次,从代言人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代言人应当履行其必要的诚信义务,还应当遵循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从收入方面来看,其获取的高额报酬也要求其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以及负有更高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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