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兰州市院民行处先后查处一批虚假诉讼案件,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为100%,再审改判率为100%。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从兰州市院民行处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在主体要件方面,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客体要件方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为要件方面,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大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践中,虚假诉讼往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大多具有隐蔽性。因此,虚假诉讼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中的财产分割纠纷最为常见。
(2)从当事人的情况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往往利用亲情或者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案件事实,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
(3)从案件处理情况看,虚假诉讼的案件处理周期一般都比较短,并且多以调解结案。由于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对立的情况,因而法院在此情况下很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结案。
(4)从虚假手段上看,形式比较多样。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制造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事实指使他人起诉,然后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等等。
(5)在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与法官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诉讼案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律师和法官因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手中的裁判权很容易成为虚假诉讼的主角。而一旦这些人员参与其中,虚假诉讼对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践踏就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1、现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能。
“当事人主义”要求民事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法院作出判决的根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非法定事由不得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个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不可能承担无止境的客观真实审核义务,它只是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审查。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串通,默契配合,法院很难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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