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业协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借鉴了国外旅游业发展状况,制定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该规范直接关系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某些条款引起了强烈的争论。
《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旅店业经营者在执行此行业规范时,作法也不统一,有的旅店业经营者在前台立一个告示牌将这一规定公示;有的旅店业经营者在客房的旅客须知中注明这一规定;有的旅店业经营者在宾客住房单中注明此规定让旅客签字;有的旅店业经营者根本就不将这一规定告知旅客,待旅客结帐时直接按此规定结算住宿费。笔者对此条款的合法性及经营者的实际运作提出法律质疑。
一、《行业规范》的此条规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以法律为准绳,一切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旅游业可以有自己的行业规范,但该规范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悖。剖析一下《行业规范》第十条可知,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1、经营者获利不应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旅店业属于服务行业,应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来获取报酬,获利与服务相一致。《行业规范》关于“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的规定,是站在旅店业经营者的角度上设计的,此规定方便旅店业经营者清扫房间卫生,为下午入住客户及时倒房,如不及时退房可以加收房费,增加自己的收入。
该规定对于旅店业经营者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对消费者来说却是十分不合理的,只住了一宿却要支付一天半或二天的宿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一个好的行业规范应当保持权利义务相一致,一方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他方利益。2、该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歧义。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作为旅客不可能天一亮就退房,此条可以理解为白天住宿不收房费,住一宿只能收一天宿费。既然白天不收房费为什么还规定,“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此条款前后不一致,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争议。3、该条款的规定超出了《行业规范》的适用范围。《行业规范》不是法律,它不具有象法一样的普遍约束力,它只对参加本协会的成员有约束力。《行业规范》中此条款的内容虽然是对旅店业经营者的规定,但它直接涉及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并非《行业规范》的适用主体,因此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4、该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相抵触,属无效条款。《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次日12点后退房加收半天宿费,18点后退房按全天宿费结算。消费者住一天要付一天半或二天的宿费,这种规定对消费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该规范就此条款的规定与《消法》相违背,根据《通则》的规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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