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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2点后退房加收半天房费”(4)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消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经营者有义务全面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作为消费者的旅客只有全面了解了住宿的真实情况后,才能选择是否入住。有的旅店业经营者根本就不将这一规定告知旅客,待旅客结帐时直接按《行业规范》的规定结算住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旅店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旅客结算宿费的真实情况,为了个人私利却故意隐瞒不告知,诱导旅客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旅客有权请求旅店业经营者返还多收取宿费,并按已支付的全部宿费增加赔偿。

  五、非法获取利益构成

  不当得利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以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不同的种类,现代民法理论大多以利益取得是否基于给付为标准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原因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受有利益的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外的事由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受有利益的不当得利。因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未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权益侵害不当得利逐渐为我国法学界人士所关注。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获得非法利益,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应将获得的非法利益返还受害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侵权赔偿请求权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剥夺侵权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获取的受害人的财产,请求权的实现以受害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侵权赔偿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条件,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并不以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为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赔偿请求权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并存的情形,此时应以受害人的主观意思为准,是请求不当利益的返还,还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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