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盛礼:我认为与以前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化、体系化了。草案确实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前的法律中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而已。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
新法制报:草案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为造成死亡和造成残疾两种,这算不算是一个进步呢?
魏盛礼:区分死亡和残疾是必须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规定只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这次将和这两种有可能出现的人身权都概括了进去,是我国在人身权立法方面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法制报:草案中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先前《解释》中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新的规定会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变得更容易?
魏盛礼:这两者没有不同,就是换了个说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只是前者的表达更科学而已。
网络侵权的解决不能单靠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草案中也有许多亮点,如网络侵权、医疗纠纷等,其中网络侵权是近年来的新兴产物,“人肉搜索”是新鲜词,有了网络侵权的规定,“人肉搜索”会不会被禁止?
魏盛礼:“人肉搜索”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话题,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时就有人提出网民的意见大多是要求禁止。其实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侵权责任来规定是解决不了的。这同中国的信息稀缺,媒体不发达有关,你像杭州“欺实马”事件中,胡斌母亲的身份如果能第一时间弄清楚,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吗?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使网民不能及时得到想要的信息。如果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这种事是不会产生的。
新法制报:此前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医院与病人之间互相扯皮等,此次草案将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由医院承担,这样明确的规定对医疗纠纷更好解决有没有什么帮助?
魏盛礼: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都是原来基本定型,这次只是归纳了一下。我个人认为,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矛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相互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单靠法律是不能够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消除整个社会的不信任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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