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她是在我这受伤的没错,但放爆竹的是别人啊,怎能让我赔呢?”开饭店的章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为何要为员工受伤负责。但近日溧水法院的法官审理此案时告诉她,员工是在工作时受伤的,属工伤,作为老板即使无责任也应赔偿。
去年3月,顾女士在南京溧水一家餐馆找了份服务员的工作,月工资600元。同年5月1日晚上7点左右,她正在餐馆内忙碌,外面有人正燃放烟花爆竹,红红火火煞是好看。顾女士一边干着活一边不时抬头看看。忽然之间,半截爆竹从门外飞进店中,恰在顾女士眼前炸开,顾女士顿觉右眼疼痛难当,昏了过去。餐馆老板章某赶紧拨打110将顾女士送到当地医院,因伤势较重,5月12日又转到南京市区某专科医院治疗,右眼视力被确诊为无恢复可能
治疗期间,顾女士共花去治疗费2800多元,其中饭店老板章某垫付了500元。无端“失去”一只眼睛,顾女士心里十分难受,找不到放鞭炮的人,她听人说工作时受伤单位有赔偿责任,出院后便向章某提出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但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顾女士将章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800余元。审理过程中,顾女士自费600元做了伤势鉴定,经法医鉴定她的眼部损伤达八级伤残。据此,她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了残疾赔偿金3.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和鉴定费600元。
在法庭上,章某也是一肚子委屈,她跟法官说,顾某虽是在自己店中受伤,但过错并不在餐馆,要追究责任应该找燃放烟花的人。对于顾女士的要求,她辩驳道:“你受伤我立即送到医院,还垫了500块钱,算是仁至义尽,怎能找我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顾女士在章某所开的餐馆中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根据《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饭店应当对顾女士的受伤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饭店老板章某赔偿原告顾女士各项费用合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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