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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收据证明不了购房合同成立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案情】

  2007年6月19日,原告购买被告济南某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的沿街房,房款共计80万元。原告两次先向被告交纳房款45万元,由被告出具收据。并要求被告办理剩余房款按揭手续。但被告在房屋竣工之后并没有给原告办理按揭手续,也没有将该房屋交付原告,而是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一倍房款损失。

  山东省商河县人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焦点】

  合议庭经过与原被告的接触,感觉双方分歧很大,处理不好会有矛盾激化的可能性。经过全面阅卷和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答辩进行分析,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两张收款收据,是否有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否可以证明购房合同关系的成立?

  故得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短评】

  本案正处于当今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对如何平息纠纷,审判人员多次分别对原被告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所交款项。因支付利息多少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最后依法做出了判决。由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法律解释工作做的比较细致、全面,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在履行期限内一次性向原告交付了45万元,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合同不能成立

  记者: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为他出具的两张收据,是否可以认为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呢?

  主审法官强丽红: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时被告的经办人王某了解情况。王称,当时原告向被告交付30万元,双方约定若被告购买原告所建房屋,则30万元充作购房款,若被告不买房,则30万元充作借款。当时为了避免交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原告李某向被告交付现金3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注明该30万元是借款,并注明月利率15‰;同年8月16日,被告又收取原告现金15万元,收据上注明了商铺1-2层,面积213平方米,并备注是预收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交的30万元,若购房,就充作房款。否则,为借款,并且约定购房总款为80万元,先交一半,余款办理按揭。原告交款45万元以后按揭贷款未办理,原、被告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购房合同。被告已将涉案商铺另售他人。法院认为,该案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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