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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2)
www.110.com 2010-07-09 16:44

  五、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擅自增加收费以及恶意压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予以处罚。

  六、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于其他中央投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报送招标情况报告。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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