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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3)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2)师资保障。《义务教育法》第28条、第31条、第32条、第42条规定:一是按照编制标准配齐教师,二是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三是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四是加强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五是营造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氛围。

  (3)教育经费保障。一是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四是国家鼓励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五是扶持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

  凡是违反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义务教育法》第5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指42——50条)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在新学期开学时将被监护人送往学校,履行入学的报名、学籍注册等入学手续。第二,保证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如教科书、纸、笔、书包等。对寄宿制的被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3、学校的义务。政府和监护人提供相应的义务教育的保障条件,学校则是开展教学工作、具体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因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非常重要。《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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