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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8)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三)均衡配置学生资源。义务教育阶段禁止通过考试择优选配学生到校到班。学生入学只与年龄、户口、住址相关,与等级、财富等无关。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一个条规定强调,入学只与年龄有关,与其它因素无关。

  《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一条规定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一样就近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强调,在入学方面,既不能搞歧视政策,也不能搞优待政策,一律平等就学。以上三条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的均衡配置问题。

  我区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相关的入学规定,采取的措施是:1、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户口所在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2、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这一入学规定,不仅是对起始年级入学有效,也对小学、初中的所有年级学生的入学(包括转学插班)都有效,有的学校对“家庭搬迁和父母工作调动”到收生范围内居住的非起绐年级学生的转学入学解决不到位,希尽快执行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许考试收生,不许考试分班,不许考试接收转学生。3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当与城区居民的子女平等对待,一是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只要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尽管没有城区户口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按划片招生规定入学。二是父母在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公办学校入学。只要在涪陵城区的农民工,自己没有购买住房,也没有城区户口的,其子女到涪陵城区二校和涪陵一中就读小学和初中,并享有这两所学校里的城市居民子女的平等教育权(涪教委发[2004]382号)。这些措施基本能够保障学生资源的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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