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新《义务教育法》 义务 免费 公平 实施
内容提要: 《义务教育法》在实施整整20年后终于进行了大修大改,它在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定性、财政安排、均衡性和法律责任制度等诸方面的规定超过了学界的预期。值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际,本文对它是否承载了民众的期待、是否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真正公平的义务教育及能否得到实施等诸问题发表拙见,以飨读者。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相比,新法无论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还是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几乎是重修。
一、新教育法一论:它是否源于公意
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立法(制定新法)如此,修法更是如此,而且,惟有代表公意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普遍的遵守。1986年7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大力推进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之众望所归,它使我国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义务教育体制,并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从1985年的4.3年增长到2001年的8.1年。经过20年的变迁,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法已不能反映和适应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重修呼声渐高。[1]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次会议终获通过。
新《义务教育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曾进行了多方面较大规模的讨论,笔者也曾应邀参加了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表达的民意超过了学界的预期,是“一部有历史性突破的良法”。[2]而一部承载公意的法律民众除了拥戴它的颁布以外,对它的实施更充满期待。
二、新教育法二论:新《义务教育法》能否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制度
作为《义务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义务教育的表象和内核是什么?义务教育中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从现代世界各国所建立的义务教育制度来看,义务教育表面上表现为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或程度的教育,但其实施在于国家应为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接受最低限度或程度教育的机会,故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本质上不在于受教育者,而在于国家。新《义务教育法》第2条将义务教育定义为“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并把义务教育定性为“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新《义务教育法》第4条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进行了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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