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试论民事案件中司法认知的扩张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论文概要]

  司法认知是司法能力的一种体现,可称为“不证自明”,是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是法官“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延伸。司法认知不仅是法官的一种基本业务素质,更应该成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一项基本义务。目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一些虽涉及某专业知识,但实际已广为人知的显著事实不敢贸然认知,表现出对鉴定、审计、评估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审判效率降低,甚至影响司法权威等不良后果。笔者建议可以谨慎的、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将经验主义的部分内容纳入司法认知的范畴,对一些在某专业范围内属于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获得内心确认,从而减轻和免除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理念。

  序言

  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是指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为存在①。也称审判上的知悉,最早是古罗马法上的“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这一法谚中溯及源流,即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法官按法律规定依职权将其作为普遍存在的常识予以确认,从而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也可称“不证自明”①。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都具有客观性(不论当事人是否承认,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公认性(司法认知的事项是大众所周知的,排除了任何疑点的事实)和绝对性(司法认知的事项具有绝对的效力,当事人通常不能推翻),因此无须举证②。

  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研究现主要还停留在对外国的相关规定和学术进行介绍和分析上。目前颁布的法律中没有司法认知这一概念,但就相关的内容有所规定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的第三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六项“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分别为推定、经验法则引申出的免证事实,并非“不证自明”的范围,不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因此,我国法律确认的司法认知对象实际仅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司法认知的功能在于是从公权角度来对当事人举证负担这一私权利益的一种功能性救济④,是法官通过在诉讼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显著的事实,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能在审判上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裁判制度。虽然启动司法认知会增加法官裁判的风险,但是其功效也是极其显著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