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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案件中司法认知的扩张(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笔者认为,司法认知属于审判能力的一种,是法官社会经验、科学素养、人文知识、辨析能力、认证水平的综合反映。正确行使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审判效率,最大限度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当代各国法治的发展方向表明,司法认知的范围与功能已呈现日渐扩大和更加明晰化的趋势⑤。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英美法系对司法认知更为宽容,已经大大增加司法认知的范畴。但是,我国司法认知的设置标准非常严格和狭隘,不能充分发挥司法认知的有机功能⑥。针对这种情况,已有学者认为属立法上的不足,应增加司法认知对象的范围⑦。笔者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亦赞同该项主张。

  一、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司法认知的现状

  (一)司法认知的范围局限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学理解释仅为最基本的生活常识,不能体现法官作为审判专业人士应当具备的知识水平和科学素养,不能体现法官作为专业人材的价值。

  司法认知能力的运用,是法官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综合体现。得当与否取决于法官的主观思维模式以及个人业务素质、对经验法则的体察、感知和积累程度,也与其职业道德素养、法律素养、社会经验甚至法官的“情商”密不可分⑥。因此,在同样的案件里,当基础事实已被确认的条件下,有的法官敢于通过司法认知确认的事实,有的法官仍会视而不见。这种现象的出现,其一是因为目前司法认知的范围过于局限、过于狭隘,法官缺乏法律依据以致不敢草率启用;其二则是因为法官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完全机械化、教条化,离开了生活理性和实践理性,将情理排除在裁判的视线外,走入机械执法的误区。如: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因阴雨天造成工期延长,原告不负违约责任。查明施工期间为6、7月间。原告主张此为多雨季节,工期延长10天符合约定的免责事由,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则认为原告应提交气象部门相关证明方可完成举证责任。法官认为,苏北地区6、7月间多雨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从而免除了原告的证明责任。虽然也有意见认为季节的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属于自然规律),为稳妥起见仍应由原告证明施工期间天气状况。笔者认为,尽管原告举证可以提高法官裁判的安全系数,但相比当事人举证的成本及出现例外的可能性,显然加重了原告的讼累。此外,夏季多雨如不能为法官认知,足令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怀疑,或降低公众对法官素质的评判。再如一患者注射青霉素前未进行必要的皮试,该事实违反医疗原则是显而易见的。如法官仍以属于医学专业知识为由要求当事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法官的认知水平已降至普通人之下,不仅不能体现法官作为专业人才的价值,而且会给公众造成有意规避裁判风险而不惜加大当事人讼累的嫌疑,对其司法品质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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