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状况并不理想。绝大多数的腐败犯罪给国家、集体财产或者公司、企业财产造成损失,在实践中一般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解决,解决的效果很难到位。
□应该在坚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内容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实行“附带民事诉讼相对独立于刑事诉讼”的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对其证明条件的要求比对刑事诉讼的要求低得多,只要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即便腐败分子死亡、潜逃国外或者下落不明而没有到场,法院也可以作出判决,要求腐败分子承担赔偿责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批准公约以后,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以使与公约的内容相协调,从而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确保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有效运行,就显得十分重要而且迫在眉睫。笔者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以下探讨。
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状况
通常意义上的腐败犯罪,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等12种犯罪,以及散见于其他章节条款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腐败犯罪可以适用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虽然列入刑事诉讼的范畴,但解决的是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经济)损失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不具有独立性,必须依附于刑事诉讼而存在,不能脱离刑事诉讼而单独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均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或者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判,而不可能在刑事裁判之前审判。
第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赔偿纠纷,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不完全等于附带民事诉讼所依附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主体,是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而且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依附的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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