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诉二审程序中应建立附带上诉制度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以后,被上诉人在已开始的上诉程序中提起的上诉,被称为附带上诉。这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有附带上诉的规定。这一制度使上诉法院的审理不受上诉人的上诉范围的限制,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获得同样的上诉权,从而得到平等保护。
笔者认为,我国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也应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在上诉程序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上诉以后,在其上诉期间届满后,对一审判决的不服部分可以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
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对开庭审理而言)或判决作出之前(对径行判决而言)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附带上诉在其上诉期间届满以后提出,此时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期间声明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后是否撤回上诉,可以在所不问。如果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又撤回附带上诉的,则不得再提起附带上诉。
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被上诉人在第二审言词辩论时提出附带上诉的,则允许以口头的形式提出附带上诉,并记入法院笔录。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笔者认为,我国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也应确立附带上诉制度。在上诉程序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起上诉以后,在其上诉期间届满后,对一审判决的不服部分可以提起附带上诉。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
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对开庭审理而言)或判决作出之前(对径行判决而言)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附带上诉在其上诉期间届满以后提出,此时被上诉人是否在上诉期间声明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后是否撤回上诉,可以在所不问。如果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又撤回附带上诉的,则不得再提起附带上诉。
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被上诉人在第二审言词辩论时提出附带上诉的,则允许以口头的形式提出附带上诉,并记入法院笔录。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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