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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性诠释与学理性批判(一)(10)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4] 参见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部分。

  [5] 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7] 其实,现行受理制度除了具有在起诉时即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实体审查、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之缺陷外,还存在其他很多弊端,例如难以界定诉讼系属的基准时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还是从法院受理之时开始,从而导致有关诉讼系属的一系列法律效果(例如诉讼时效中断、管辖恒定等)的基准时亦难以界定。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一文中另有论述。

  [8] 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以下。

  [9] 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1]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12] 参见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83页。

  [13] 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5]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16] 参见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以下。

  [17] 参见金俊银主编:《中国民事诉讼证据规范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2、159页。

  [1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19] 相关论述请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页以下。

  [20] 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以下。

  [21] 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22] 参见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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