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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辨析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明确执行阶段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程度,使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明确自己在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对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执行风险,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有效防止执行法官中止和终结执行权利的滥用,都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法律价值。然而,就目前中国的证据立法状况而言,执行阶段举证责任的分配尚属一片空白。为了更好地发挥执行程序的价值,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现就执行程序中设置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意义,结合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感受,作出几点构想,浅析如下。

  一、执行程序中设置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执行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保障诉讼结果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离开执行的保障作用,所谓的民事诉讼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然而,执行程序本身的运作也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更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证其顺利高效的进行。现实中,多数案件难以执行关键在于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难以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可执行能力。所有这一切如果只依靠执行法官疲于奔命地调查,势必造成种种执行难以为继的情况。如果只靠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又限制了实质的权利,而被执行人单方举证更是不合逻辑。证据制度未能延伸到执行程序,不能不说是证据立法上的一大缺憾,而且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重重障碍。因而,明确分配执行程序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和规定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意义。

  二、责任具体分配的构想

  (一)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可以作为构思依据。

  1、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确认执行程序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案件提起与否的根本前提。申请执行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理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对此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致使执行程序无法开始的法律后果。此举证责任应当达到证明执行依据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执行依据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被执行人的存在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经超过了履行期限等证明程度。

  其次,找到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是案件执行的首要之举,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是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最终得以执行的关键所在。依据《执行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还应向法院具体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居所和动向等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还应注明该法人的出资人是否投资到位,是否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等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对此举证不能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执行风险,如案件未能彻底执行等。其证明程度应当达到可以找到被执行人,或能够确定被执行人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才使得案件存在可以执行的可能。

  2、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执行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这实质上已经确认了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而且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只有自己最清楚,权利人所能了解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东西,若要求权利人负举证责任,无形中给被执行人提供了逃避履行义务的机会,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不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所以被执行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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