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浅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5)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二)抗辩事由

  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基于一定的抗辩事由而免责。抗辩事由总是以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特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总是要求有特定的抗辩事由。由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除了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抗辩事由外,被诉侵害债权的被告还可以主张侵害债权纠纷中所特有的抗辩事由。

  1、正当竞争。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涉及商业竞争。如果竞争行为正当合法,则第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禁止、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为了鼓励和允许正当的竞争行为。第三人如能证明其行为属正当竞争,则不应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通常,凡竞争法未予禁止的行为,第三人均可以据以主张免责,但第三人若有不正当的目的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则仍然难以免责。但至少竞争法所允许的行为可以确定地免责。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第三人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免责。但如果第三人不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佣金,而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据以判断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因为几乎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都与商业道德相悖而应归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2、忠告。所谓忠告,是指行为人并非使用不法手段教唆他人违反合同,而仅仅是提出忠告或提供信息。承认忠告为侵害债权的抗辩事由,是为维护言论自由以及社会成员间的互助风尚。英国学者Salmond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说:“引诱违约是惹生违约的理由,忠告违约则是指出已经存在的理由。前者得成立诉因,后者极有可能无需承担责任。”[15]

  3、履行职责。《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770条规定,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且是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应可以被免责。例如,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家庭关系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教师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咨询公司有对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的义务,律师对客户有提供法律意见的义务,医生基于病情考虑有向病人提供建议的义务,雇员对雇主有忠诚工作的义务,等等。基于此而为的行为只要手段正当且为债务人着想,则行为人由于无过错而不需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

  四、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相关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关联程度、过错性质与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债权损害的原因力的大小,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第三人的行为致他人债权直接损害的情形,要么因债务人向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或债权人代理人的第三人的有效清偿而致债权消灭,要么第三人的行为仅致债权的行使受妨害而债权并未消灭。而这两种情形中债务人均既未违约又无对债权损害结果的过错,因此,在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的场合,由第三人单独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造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两者的行为因共同一致的意思联络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第三人虚设附有财产担保的巨额债权,使第三人得以优先受偿而损害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第三人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负连带的侵权责任。该连带责任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的连带,而非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连带。当然,如果债务人同时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该违约责任则与债务人应负的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的竞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