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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7)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2] Palmer Ante,P.328.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0页。

  [3] 孙森焱:《论关于债权之侵权行为》,载于台湾《法令月刊》1986年第37卷,第5期,第8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4]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学说与判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可参见李永军:《合同法原理》,第200-205页。

  [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7] 关于债权的归属与行使的区别,可参见朱伯松:《论不法侵害他人债权之效力》(上),载于台湾《法学丛刊》第145期。相似地,有学者将债权的效力区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681页。

  [8] 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6th ed.,P.458.转引自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9] 关于这一制度,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草案建议稿中,规定于第34条;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草案建议稿中,规定于第165条和第166条。两草案建议稿的内容可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www.civillaw.com.cn)。

  [10] 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683-686页;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11]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第74-75页。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效力开始作用于社会,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体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民事义务。”(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

  [13] 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第259-260页。

  [14] 参见马俊驹、白飞鹏:《第三人侵害缔约的侵权行为论纲》,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5] 转引自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16] 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台湾1984年版,第880页。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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