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注释:
① 笔者根据电具有产品性、危险性的特点,为司法实务中的“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学术名称——“电产品侵权责任”。
② 198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中国汉语词典》第243页。
③ 齐修撰写的《电力法并未改变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2000年7月5日《人民法院报》理论版载。
④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辞海》(1979版)缩印本第1372页。
⑤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第141页。
⑥人民法院出版社杨立新编著《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第91页。“这种理论认为,当造成损坏的一方是组织或国家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的时候,应当着重由社会承担,由组织或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刘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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