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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人之为人,平稳、自由地作为人而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亦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

  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因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 侵害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名誉与生命、身体一样,俱为极重大保护法益,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应与物权一样 被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大阪空港噪音案

  案情:居住在大阪空港附近的居民X等(自一审开始至第三审为止共计302人),以受到 飞机噪音侵害为由,向Y(国家)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停止在夜间使用空港并对原告已受 损害予以损害赔偿。

  本案一、二审皆判原告胜诉并认可其赔偿请求。其中,二审(大阪高等裁判所)判决理 由如下:个人生命、身体的安全及精神的自由,乃人生存之最基本情事,毫无疑问应在 法律上受到绝对的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以及与精神及生活相关的利益,为人 格之本质,其整体可谓之人格权,此类人格权不容任何人擅加侵害。对于上述侵害,应 当确认排除的权能。此外,即使上述侵害尚未现实化,但在其危险已显迫切的场合,对 于预先禁止侵害行为的请求,应解为亦可容许。此种基于人格权的妨害排除及妨害预防 请求权,其根据就是私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但是,当案件上诉到最高裁判所后,最高裁判所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慰抚金),而对本 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则以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

  二、北方杂志案

  案情:原旭川市长Z1被预定为某年4月举行的北海道知事选举的候选人。与此同时,杂 志发行人S预定在于同年2月23日发行的《北方杂志》4月号上发表针对Z1的题为《某权 力主义者之诱惑》的报道,印刷及其他相关事宜也都已在进行之中。这篇报道指出,能 够胜任北海道知事一职的,应当是聪慧、具有强烈责任感、人格清白的人;而Z1并不具 备这些适格要件。报道继而指责Z1从小就是“爱撒谎、装腔作势、狡猾”的人,“天生 爱说谎话”;并且使用诸如“言语的魔术师、兜售(政治上的)伪劣货色的江湖骗子”等 词汇。

  Z1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同年2月16日向北海道扎幌地方裁判所申请假处分,要求出于防 止名誉权受侵害的目的而禁止该期杂志的印刷、制作及发布。此项申请于同日得到准许 并被执行。为此,S以上述申请及处分违法为由,向Z1、Z2(选举活动组织者)及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赔偿利益损失等共计2025万日元。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此,S以上述假处分违反关于禁止(对刊物)实 行检查的宪法条款为由,上诉至最高裁判所。最高裁判所判决则列举了承认事先停止侵 害请求权的理由:(一)对杂志及其他出版物的印刷、制本、贩卖、发布等采取的事先停 止行为,与行政机关以事先规制为目的而对出版物所进行的全面、一般的审查不同,是 针对个别的私人间纷争,由司法裁判机关进行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并就停止请求权等 私法上被保全权利的存否、保全之必要等作出审理判断后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所谓“检 查”。(二)名誉遭受违法侵害者,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及恢复名誉外,对于作为人格权的 名誉权,出于排除现实进行的侵害行为或预防将来会发生的侵害的目的,应解释为还可 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三)针对表达行为的事先抑制,必须按照保障表达自由、禁止 (对刊物等)实行检查的宪法第二十一条的宗旨,本着严格而又明确的要件,方可容许。 对出版物的发行等所采取的事先停止行为,正属于这种事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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