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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医生观摩流产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教学医院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学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接受培训的实习生,但并不包括患者。患者与医院之间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合同关系,并非命令和服从的关系。教学医院完成教学任务,是上述行政法律关系为教学医院设定的义务,并没有为患者设定相应的配合义务,即使设定了,按照法律的位阶理论,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为患者设定这样的义务也会因与民事基本法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相冲突而归于无效。可见,教学医院为完成教学任务可以采取某些特定的方法,包括以患者作为教学标本的方法,但这种教学方法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必须取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在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中,医院并不享有向包括见习医生在内的无关人员公开患者隐私的权利。那么,国际惯例是否认可教学实习医院任意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患者隐私呢?回答也是否定的。美国是最早提出隐私权理论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采取直接保护的方法。所谓直接保护,是指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保护与救济。由于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专门的《隐私法》和其他一些保护隐私的法律,从而使这种直接保护的方法更为强化④,从而使美国的教学医院管理制度更为规范,他们的通行做法: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非概括性的,医院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美国旧金山一家医院在教学中启用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脑控制的人体模型。这个会说话、会眨眼的塑料病人有血压和心跳,实习医生可以给它用真药,它自身的医学食品会作出相应的反应。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医院通过广告征求“患者演员”,这些演员们按院方要求假装出诸如心脏病、中风、失忆等病症,让实习医生从问诊、检验中学到宝贵经验。德国也是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1954年后,德国将隐私权解释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称的“其他权利” 之一,隐私权也就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教学医院的教学见习活动,凡涉及隐私权的要受其规范。澳大利亚的教学见习医院除在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治疗行为前要征得患者同意外,科学家还研制出了一种“虚拟手术系统”,可以让年轻的实习医生们通过计算机系统虚拟的手术刀练习给一个虚拟人体动手术,该系统中手术器械切入股肉组织、碰到骨头等触感都非常逼真,实习医生觉得自己仿佛是在给真正的病人动手术,这可以有效地提高医术水平,同时也会避免与患者发生隐私权纠纷。由此可见,组织见习医生随意观摩患者隐私并非国际惯例,无论其出于公益目的还是营利目的。

    最后一个问题,教学医院的教学活动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之间,是否不可协调?

    从上面对国际通行做法的介绍中实际上已找到了部分答案,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这个问题也不难找到解决的办法。首先应肯定患者的隐私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这是前提。其次,教学医院的教学活动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并非两种正面冲突的权利。的确,有些权利是正面冲突的,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失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力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⑤。在这种权利的配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合法的”伤及一些权利,如,警察的紧急处置权、侦查权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但最终被确认为无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之间的冲突等。但教学实习医院与患者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医院完全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等手段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也可以通过先进技术模拟诊疗过程,以达到教学的目的。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就我国的教学实习医院与大学医学教育之间,也并非完全是无偿的服务关系,大学教育已不是义务教育,医学院组织大学生到教学实习医院实习,或者要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资金技术辅助教学实习医院,两者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并非纯粹的公益性质,退一步讲,即使是纯粹的公益活动,如果不与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去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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