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的判决和我们的启示
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市南法院于2004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对双方是否同意观摩的争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被告,即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原告同意观摩的相应证据,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当认定原告没有同意观摩。而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来看,主治大夫和指导老师都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对他们造成影响,因此两位大夫证言的证明力较弱不能被直接采信。而原告提供的原始病例,从检查病例到手术病例,都没有原告同意接受学生观摩的记载,而据流产手术病历记载,原告在整个流产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而原告证人初某也证明原告在手术前和手术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手术后是被别人架出手术室的。尽管初某是原告的朋友,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却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证言效力,要高于被告的两位大夫。因此,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被告方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原告的否认、原告方的证人证言及原告提供的病例可以采信。为此,法院认定,原告并没有同意被告组织学生观摩其人工流产手术。
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内容。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客体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观摩的见习医生尽管被称为“医生”,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被告声称,医学教学是公益事业,被告有权组织见习学生观看妇女流产手术,否则医学教学将无从进行。法院认为,被告将医学教学和保护隐私权对立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其实,保护隐私权和医学教学并不矛盾。医院完全可以采取协商和补偿的方式解决,同时,医学教学也并非像被告所说,是一种完全的公益事业。大学教育已经不是义务教育,医学院要收取学费,而医学院与教学医院之间,因教学观摩问题也要产生济关系,并不是无偿的。因此,让作为患者的原告无偿牺牲隐私为被告提供医学教学的人体教材,又失公允。综上,被告不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体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是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事,无论是理论研究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显得不成熟,但保护隐私权却是满足现代社会人们追求舒适生活的愿望所必需。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有两点启示值得总结。一是患者到医院就医,相对于施治的医务人员来说,患者实际上放弃或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同时,按照权利相冲突的理论,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正面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因此,施治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无疑是合法的,但也应以其必要的治疗活动所应接触的范围为限。二是尽管医疗行政机关确定某些医院负有教学实习的义务,但该义务仅及于教学医院一方,对患者来说,却没有法律效力,即患者并不负有放弃自己的隐私权满足教学医院进行教学的义务,教学医院与见习学生之间、教学医院与患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约束。教学医院的教学活动侵犯患者隐私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释:
①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修订第二版,第358页。
- 上一篇:人格与法人人格权
- 下一篇: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相关文章
- ·见习医生观摩流产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权
- ·窗外搭建消防梯是否侵犯隐私权 要承担赔偿责任
- ·张贴体检结果是否侵犯儿童隐私权
- ·公开感谢信是否侵犯隐私权
- ·上街被偷拍,是否侵犯隐私权?
- ·人肉搜索蔓延成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
-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下侵犯隐私权不断创新
- ·网络舆论监督谨防侵犯隐私权
- ·使用进口支架未说明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 ·是否侵害隐私权 银行共享欠贷黑名单引发争议
- ·本案医院是否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 ·本案医疗机构是否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 ·强行公布中彩者身份侵犯隐私权
- ·女病人照胸透被迫脱光 医院被诉侵犯隐私权
- ·蒋国元律师:明星QQ号曝光侵犯隐私权
- ·网友侵犯隐私权的维权问题
- ·疑妻有外遇丈夫查话费妻告丈夫侵犯隐私权
- ·女性患者呼吁维护隐私权
- ·女明星QQ号曝光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