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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一、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

  1.个人是社会的本质

  民法是一种社会结构,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民法和作为其基础的私有关系,首先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是这一结构决定了民法及其私有的价值。人类任何一种社会理论,无不涉及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问题,也就是个人与集体或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此,有两种起码是形式对立的理论。一种是个人主义,即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的一种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哲学的观点。个人主义是西方文明中最具本质的一种社会思想,在传统上,西方社会一直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不论是古希腊的哲学,还是古罗马的法学,都是建立在与神本主义相对的人本主义基础之上的,而人本主义的文化在根本上就是崇尚个人自由与个性解放的个人主义的文化,不论是作为其基本社会理念的正义观与自然观,还是作为其基本社会体制的民法价值体系,都离不开个人这一核心问题。个人即平民作为民事主体始终是西方社会结构中独立于政治社会的主导社会群体,而从实在的地位上考察,个人也始终被作为社会体制结构设计中优先考虑的基本价值对象,而这一设计的核心是民法。

  休谟正是从个人与利己心的调整中认识到法律的根源:“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而一个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是自然地相反的,所以这些各自的计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因此,这个包含着各个人利益的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虽然原来的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1]这一个人的利己之心不得不符合的行为体系,就是以民法为核心的正义法则。不过,正义不是利己之心,利己之心也不代表着正义,但利己之心也是一种正义的要求,正义要反映利己之心,正义就是调整利己之心并合理满足它们的价值体系。

  2.古典个人主义思想

  “历史上,随着法律越来越复杂化,法律越是将人作为个人而不是群体看待,其着重点也就越集中在人的权利和义务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具有与社会整体利益相违背的特殊个人价值。”[2]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城邦建立的理由指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也就是说,除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没有别的建立城邦的理由。“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在柏拉图看来,不仅城邦的建立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且在城邦的伙伴关系中,最根本的利益归属还是个人。“那么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的人,或者从别的人那里拿一点东西,每个人却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3]罗马私法作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主旨上突出的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地位,虽然这一地位受到家长权等诸多因素限制,但权利的设计仍然离不开个人主义的原则。尤其是在罗马法的发展上,始终体现了个人解放与行为自由的精神与方向,凸显出个人主义的私法价值体系,也正是由于个人主义,才有了罗马法的伟大创造。毫无疑问,任何脱离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都是空洞的理论,因为只有个人才是社会的创造者,是社会的真正主人和社会利益的最终归属者。可以说,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哲学观,并成为民法即私法的基本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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