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主义的社会结构
1.集体主义方法论
民法虽是关于个人的价值体系,但却永远不能脱离集体主义的价值判断。与个人主义相对,集体主义又称为整体主义或者社群主义的方法论,是一种以人类共同体为本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社会现象并发现社会本质的理论。正如个人与集体是相伴相生的社会存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也就只能是在相互对立中存在的思想观,有了个人主义,也就必然产生集体主义。西塞罗指出:“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因为人并非一独居的或不合群(unso-cial)的造物,他生来便有这样一种天性,即使在任何一种富足繁荣的条件下……”[7]即社会本身就是人的集合体,而形成集合体则是人的先天的社会性要求。换言之,人的社会本质,即集体主义的本质,集体主义是每一个人的社会存在。显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看到了后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子。既然集体是个人的社会存在形式,那么任何一种关于集体主义的社会理论,即使是有其局限性,或者是一种极端的意识,也必定有其合理之处。民法虽然调整的是个人利益关系,但却无不在集体主义的关系中实现。
2.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民法的个人本位同样离不开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作为社会对立面,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社会地位,集体主义主张社群的社会作用。集体主义认为,社会理论必须植根于不可再分的个人集团即人类共同体的行为,而个人的行为与自由不能有高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存在。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假设是:(1)社会整体或集体结构大于社会部分之和,即独立的个人主体的单纯相加并不等于社会体制结构;(2)社会整体制约和影响着个人行为,脱离社群关系的孤立个人及其行为自由不能存在;(3)个人行为与自由以社会基本结构的一般法则为根据并由此决定个人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可见,集体主义的理论是将社会基本结构置于个人地位与利益之上,认为社会整体结构有超越于个人作用与利益的自身功能与目标,因此它的社会方法是,通过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整体现象考察判断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存在。由此,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分歧或不同在于,它认为社会结构或制度整体高于构成社会的个人价值,个人应当服从社会安排,从而否定个人是构成社会活动的唯一真实主体的地位,以及在个体意义上所必要的和可能作出的对个人社会地位的恰当理解,即社会体制结构不存在还原为个体特性的社会规定性,因此对社会体制结构的认知就等于对个人社会地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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