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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5)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3.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本是西方社会思想中关于社会本质的一种认识论或方法论,是与个人主义相对的一种理论学说。作为方法论的集体主义既不否定个人主义,也不否定作为个人主义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更不是将集体作为一种所有制形式。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种集体主义,但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并不能作“集体所有制”即一种公有制意义上的理解,更不能作为实行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虽然提出要“消灭私有制”,但是,他们所主张消灭的私有制财产,是他们认为的“剥削雇佣劳动的财产”即资本。他们认为:“做一个资本家,这就是说,他在生产中不仅占有一种纯粹个人的地位,而且占有一种社会的地位。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劳动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8]266也就是说,他们主张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他们对资本的不合理性,即他们认为的资本的社会性与资本个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的认识基础上的。基于对资本不合理性的判断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对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出另一个判断,即在现存的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因此,他们所要消灭的私有制,是“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8]267可见,马克思主义要消灭私有制的真正理由并不是因为私有制本身不合理,而是因为社会资本由少数人所有而绝大多数人因此一无所有的不合理,即消灭私有制的目的并不是让人们变得一无所有,而是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拥有财产,亦即实现一种普遍的所有或私有。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样主张:“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8]40[4.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遭到了集体主义的批判,而哈耶克的理论也是建立在对集体主义批判的基础上的。在哈耶克看来,集体主义如同谎言:“因为那些社会理论谎称它们有能力直接把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自成一类的实体(collectivist theo-ries of society):这就是说,这类实体乃是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而存在的。”[6]12正如前述,哈耶克之所以批判伪个人主义,就是因为伪个人主义在实践上导向集体主义的本质,而在他看来,集体主义及其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不符合人性或个人利益目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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