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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6)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然而,个人与集体并不像代表它们的两种理论所阐释的那样根本对立,而两种代表它们的社会理论也都存在或者应当存在本质上的和谐与统一。因为个人是集体的个人,集体是个人的集体,两者在本质上或者在实证的逻辑关系上并不是对立或者割裂的,而是在一个社会结构中的统一存在。任何个人主义,如果超出集体或社会这一个人存在之基去认识个人的行为与自由,都不可能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个人的社会存在及个人在社会中的本质地位;而任何集体主义,如果逾越个人这一社会或集体存在之本去考察各种社会现象,都不可能正确地揭示与阐明社会体制结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内在联系,都不可能真正逾越对方而成为独立有效的理论体系。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价值在于,它在复杂的人类社会现象面前,将与社会结构不可分割的个人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并以对其价值体系的维护来实现对社会整体的构建;而集体主义的价值在于,它充分认识个人的社会性存在并在社会整体结构中把握人的本质以体现人的社会价值。因此,任何一方的价值与存在都不能否定对方的价值与存在,相反任何一方都必须将对方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并从对方理论中寻找自己的理论根据,从而构成对自己理论的完善。

  不过,笔者认为,就社会的本质而言,个人是社会之本,社会的一切利益最终应当也事实上归结为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及其实现是社会结构的目的,也是民法的目的,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被自然合理证明。虽然只能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认识个人并确定个人的社会地位,但从根本上说,只有认识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认识社会存在的价值,也才能为社会体制的构建确定正确的根据。所以,虽然个人不能不在社会结构中寻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并且个人的行为与自由必须要受到社会整体的限制,但是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社会是为个人利益需要而存在,在个人利益与目的之外,并没有真正属于社会自身的利益与目的。因此,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上,个人主义是社会存在之本,集体主义是个人利益之源,建立在民主与自由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制度,是个人主义的社会体制结构,个人主义代表了最有价值的社会理论。亚当·斯密指出:“被视作政治家或立法家的科学的一门分支的政治经济学具有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目的: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活资料,或者更恰当一点地说使人民能够为自己提供这样一个收入或生活资料。第二,为国家或联邦提供一个足以支付所有公共开支的收入。它的目的是要使人民和君主两者都富裕。”[4]276这里,虽然需要满足两个利益目的,但个人利益的目的是第一位的。因此,一个明白而简单的天然的自由的体系是:“每个人只要他不违犯公正的法律就可以完全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就可以把他的勤劳和资金与其他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勤劳和资金进行竞争。”[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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