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7)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三、结 语
民法的价值体系代表的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个人主义构成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全面回应了民法及其调整对象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义作为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哲学观,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认为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它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从而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源于个人本质的动因。人们已经为民法与私有社会的价值体系找到了认识论的根据。作为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民法,其制度构建必须首先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基础之上,以承认个人利益及实现的行为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没有正确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也就不可能建立符合现代法律原则的民法制度及其所确认的个人私权地位。因此,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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