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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2)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15世纪以后的启蒙运动,使个人主义在古典主义思想家霍布斯、孟德斯鸠、休谟、斯密、托克维尔等人的认识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社会理论学说。亚当·斯密理想的社会体系是:“允许每个人在平等、自由和公平的条件下自由计划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4]427这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或经济模式。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他的所谓正义原则,就是一种对个人利益作出合理安排的社会体制。他认为,个人行为规则所确定的就是一种旨在促进个人利益的社会合作制度,而社会也就不过是为谋求个人利益的一种合作事业。“这样,尽管社会是一个促进相互利益的合作事业,但它不仅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矛盾冲突的特征……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安排,保证达到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简言之,社会正义是为了个人利益目标存在的,社会体制的构建只能是为满足并服务于个人利益目标的需要。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社会必须接受为个人利益所确定的正义规则的约束

  3.方法论个人主义

  哈耶克在总结古典主义思想的基础上重构了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提出了系统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即他所谓的“真个人主义”。他认为:“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a theory of society),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6]11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作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即以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人为根据认识社会现象的一种思想观。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不是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观点,而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我们唯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6]12

  方法论个人主义直接受到了早期具有科学方法论意义的“原子论假说”的影响。据此假说,一切事物的整体结构都可以从部分的细分中求得其本质,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对事物整体结构进行理性认识的原则和一个通过对构成事物整体的基本单位的分析寻求事物本质的研究方法。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或确定性认识的基础上的:(1)个人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并因实在的利益需要而不断地为自己设定利益目标;(2)个人的社会行为不可能根本违背自己的利益目标而自愿接受外在的利益强迫;(3)个人能够以符合自己利益目标的行为方式在给定的条件下对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求得和谐;(4)个人利益目标及其所决定的个人行为是社会体制结构发生变化的内在根据;(5)外部因素或社会体制结构本身对个人行为只能发生有限的影响而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可见,根据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个人和个人行为产生了社会结构并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变迁,因此,社会只能根据个人的利益目标作出决策并决定自己的体制结构,个人及其行为应当是一切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点上,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民法个人本位的价值观是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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