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令人震惊,目前启动灾后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本次地震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复杂且多样,亟待解释和清理。其中,主要民事法律问题之一就是地震能否构成不可抗力,导致民事责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问题。下文试析之。
一、不可抗力免责概述
将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体现的是在分配交易风险问题上基本的公平和对传统过错责任体系的维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相继为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并随国际贸易发展,也逐渐为英、美等国接受;当然,各国立法和学说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方法、范围、效力等存在诸多差异,这跟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环境有关。我国现行法上,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采取了抽象概括而非列举的方式,这使得在个案中,认定某一客观情况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上述“三不”定义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前者主要指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海啸、洪水等;后者主要指个体无法抗拒的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等;对于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一定争议。
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系主观上的认定标准,即以某一标准判断当事人能否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标准应当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的是当事人即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避免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或克服该客观情况造成的后果。二是发生上述客观情况对发生违约或侵权事实的影响。此一点殊为关键,也更为复杂。实际认定过程中,往往上述客观情况并非导致违约或侵权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如当事人迟延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这便使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产生了障碍。因而,某种意义上说,对任何一个不可抗力免责抗辩的认定都应当是具体的。
就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而言,可能导致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的免除,其中民事责任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承袭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但更加具体,其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然,我们认为如果不可抗力导致的仅仅是合同履行暂时的障碍,而完全、永久的不能履行时,免除的应当仅仅是特定期间迟延履行之责,合同还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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