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及衡平(4)
www.110.com 2010-07-13 10:10
依据新规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风险压力,尤其在经济合同方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积极再生产、再经营,协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的发展。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应该对现行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风险承担进行调整,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承担风险责任,这样才能避免与公平原则的冲突,达到两者的衡平。
注释:
[1] 《民法通则》第153条。
[2]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第93页。
[3]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第416页。
[4] 崔建远《合同法》第219页。
[5]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73页。
- 上一篇:投保人未尽通知义务不是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
- 下一篇: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文章
- ·论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及衡平
- ·论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与公平原则的冲突及衡平
-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
- ·以不可抗力为由的免责之说
- ·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的免责
- ·避峰让电不属不可抗力 房产商迟延交房赔偿300万
- ·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 ·论不可抗力(下)
- ·论不可抗力(上)
- ·“不可抗力”在合同法第302条中的适用
- ·港口作业中不可抗力的 认定与责任的承担
-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而无代理物,保证人
- ·迟延履行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本案中政府调整规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 ·大风吹落玻璃伤人是不可抗力还是特殊侵权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示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知识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不可抗力条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