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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方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2003年5月1日,王某与李某到影楼拍摄结婚照。王某与影楼签订婚纱摄影合同:影楼为王某拍摄超值婚纱艺术照套餐共18张,价款2988元。一周后,王某前来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与影楼当时推荐的样片相差甚远,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影楼退款。影楼拒绝退款,同时承诺可以重新拍摄。双方经协商后约定:此前发生的费用由影楼承担,影楼为王某重新拍摄,直到王某满意为止;王某与李某应在2003年8月15日前到影楼补拍照片。后因李某出国,王某与李某的感情发生危机,双方没有去影楼补照。同年9月,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要求影楼返还2988元摄影费用,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不能退款”,王某则认为双方当时协商后,已经形成了新的摄影服务合同,只是因为离婚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补照,所以只能解除合同退款。

    影楼对双方变更合同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未在合同变更后的3个月内拍照,违约在先,坚持只能继续履行合同补照,不能退款。

    [点评]

    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离婚能否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其二,王某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到影楼补拍照片而构成违约,其在违约后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一、离婚与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左右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某些个别的社会现象如本案涉及的离婚等,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能否成为不可抗力?笔者认为,探讨这一问题离不开对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从前述规定来看,在确定不可抗力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而且要考虑主观因素。因此,对离婚等个别社会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该事件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观因素。预见性取决于人们的预见能力,而且人们的预见能力是一个动态提高的过程。某种现象过去不能预见,现在却可以预见;现在不能预见,将来未必不能预见。所以,确定人们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应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预见能力为根据。此外,预见性往往因人而异,某人可以预见,而他人却不一定能够预见。因此,必须以通常的标准即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某种现象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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