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就是炼油厂的侵权责任能否成立。我们都知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结果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在于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在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中,这种理论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以上述案例来说,首先,炼油厂损害环境的污染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且污染危害的潜伏期较长,要判决李某患病的损害事实是否由炼油厂的侵权行为造成,难度较大。其次,炼油厂液化气罐装站漏气、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气体等进入环境以后,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以及污染物本身发生物理、化学、生物的反应,才对人类的人身与财产造成显著的损害结果。由于炼油厂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李某患病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较长,使得其间的因果关系呈现隐蔽性和不紧密的特点。再次,要证明炼油厂的环境侵权与李某患病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利用普通的方法难以完成,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进行论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而且,由于常常涉及未知或前沿科学领域,有时这种论证的说服力也很弱,甚至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势必因为证明的困难而得不到救济,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背离。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建立一种符合环境侵权损害特点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方法。
为了适应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产生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多种学说。一是优势证据说。这种学说认为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法官认为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达到了比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更为优越的程度时,即判定因果关系存在。显然,这种证明方法并不是完全科学的,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价值都很低时,则很难确定哪一方占有优势。二是事实推定说。这种学说主张,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无须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只要达到盖然性程度即可,也就是说,因果关系的判断须为法官在遵循经验规则的基础上作出确实的心证,以承担败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提出反证为必要。这种学说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三是疫学因果说。该学说是指用疫学的方法来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只要证明某种因素与某种疾病具有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盖然性,它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但这种方法对于资料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只适用于人体健康受害的公害事件,对于不属于公害事件的个体健康受害以及财产损害案件难以适用。四是间接反证说。该学说是指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从反方向证明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因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所以当被害人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存在时,其剩余的部分则可推定存在,并由加害人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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