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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3)
www.110.com 2010-07-13 10:00

  (三)英国

  英国的情况正好与法国和德国的情况相反。在英国历史上,实际履行是衡平法院认为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充分或不公平时,发展起来的替代救济。给予当事人此项衡平法上的救济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原告对实际履行没有权利可以主张。由于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英国确定了法官在行使此项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并对是否适用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分类。法官能够判决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原告证明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救济,比如,被告允诺给原告的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那就应当实际履行。法官不能判决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履行成本将远远超过原告得到的利益,原告自己履行义务时曾不公正行事,合同的内容缺乏公平合理,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

  (四)美国

  美国关于合同最重要的法律是《美国合同法重述》和《统一商法典第二篇。货物买卖法》。《统一商法典》第2—708条规定:卖方对拒收的货物取得损害赔偿,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取得价款。第2—711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毁约或者交货被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买方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价款……。第2—714条规定:如果接受了货物,……买方可就任何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获得损害赔偿……。第2—716条规定:如果货物具有独特性或存在其他适当原因,法院可以判决实际履行。美国学者认为:卖方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价款,买方如不履行义务,对卖方来说,最普遍的补救方式是要求损害赔偿,从金钱上得到补救。当卖方违约时,有些情况下,以金钱补偿即可使买方得到充分的救济;有些情况下,除非实际占有有关货物,其他形式均不足以补偿。因此,《统一商法典》使买卖双方的救济取得了平衡一致。

  三、违约责任替代的本质

  从上述各国的做法来看,它们在违约责任能否替代的问题上,尽管历史传统不同,法学理论不同,但是发展趋势是趋同的。不论是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还是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在司法实践中都趋向一个基本一致的状态:该实际履行就实际履行,该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形成这一共同趋向的原因主要应当从合同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中去寻求。

  大陆法系的“实际履行优先”和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优先”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但是,在19世纪末以前,由于大陆法系更多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方式相对更为自由,因而在违约责任的法律制度上表现出较大差异。随着历史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使经济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的趋同现象日益明显。当然,“趋同”不等于“一致”,各国在上述法律制度方面的细微差异仍然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差异已经不足以对我们分析违约责任替代问题产生重大影响,而它们的趋同却为我们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使这种分析在许多国家具有基本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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