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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的替代及其条件——从实际履行到损(5)
www.110.com 2010-07-13 10:00

  四、违约责任替代的基本条件

  从各国对违约责任替代的规定来看,违约责任的替代都是有条件的。其原因我们可以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分析。订立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履行,一个完备的合同,只有严格的履行才能达到当事人立约的目的。因此,不能无条件地允许违约责任的替代。而且,对于违约责任替代的条件,应当正确地予以把握。如果让不应替代的违约责任错误地允许其替代了,那就会危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至危害整个合同制度。因此,正确地把握违约责任替代的条件,对于一个国家的合同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我国来说,正确把握这种条件,必将有助于将来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第3项的正确实施。

  那么,违约责任替代的条件是什么呢?这要以产生违约责任的合同的不完备性作为分析的起点。所谓合同的不完备,是指合同不符合经济现实。如果合同本身是完备的,那么,即使有一方违约,其违约责任也不能替代,而只能要求违约一方实际履行。只有当合同本身不完备时,违约一方当事人才有不实际履约的理由。那么,是否所有合同不完备的情形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一方当事人不履约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合同不完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程序上的不完备,二是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未预期到的意外情势。对于第2种情况, 各国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可替代性,其理由可以说不言自明。需要着重研究的是第一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订立合同的程序上的不完备主要指合同订立时存在胁迫、法律上的无资格、欺骗、显失公平和失误。各国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除了失误,只要存在上述各种情况之一,合同便是无效的或是可撤销的。剩下的需要研究的就是“失误”,如果合同不完备是由失误导致的,一方当事人以“失误”为由不履约,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订立合同时的失误是违约责任替代的条件之一。

  但是,即使是“失误”,也要区分双方的失误和单方的失误两种情况对于违约责任替代的不同效果。双方失误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误解了对方承诺的意思。当合同存在双方失误时,就不存在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就属于非自愿订立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失误”为由,要求免除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将会撤销合同。因此,只有“单方失误”才能成为违约责任替代的根据。

  当合同存在单方失误时,法院之所以可以允许失误方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是因为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违约比履约更有经济效率。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所称的“履行费用过高”。对“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的确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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