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配偶权,法律特征,现状分析,立法完善
配偶权是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并为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什么是配偶权?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3页。);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注: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第35页。)。上述对配偶权的定义,均不够准确。前者对配偶权的解释,过于笼统,未能揭示配偶权的准确内容;后者的解释,则很难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对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
- 上一篇:配偶权理论初探
- 下一篇: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
相关文章
-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
- ·我国规制企业兼并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途径
- ·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 ·法律在解释中完善——立法行为及其与时俱进
- ·我国反倾销立法及其完善
-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瑕疵及其立法完善
-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 ·论管制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 ·浅析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立法完善
- ·我国职工参与管理之立法缺漏及其完善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中)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下)
- ·中国残疾人就业立法及其实施状况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上)
- ·完善继承立法之思考
-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
- · 配偶权的派生权利
- · 配偶权基本理论问题
- · 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 · 配偶权具备哪些特征
- · 配偶权
- · 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 · 配偶权基本理论问题
- · 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
- · 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法律特征
- · 配偶权有哪些派生权利义务